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许院生代理院长
职务的决定
——2024年10月25日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鉴于吴剑同志已辞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许院生代理院长职务。
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许院生代理院长
职务的决定
——2024年10月25日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鉴于吴剑同志已辞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许院生代理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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