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22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三章 建房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现有合法住房进行改建、扩建、重建。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权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建筑风貌引导、不动产登记、依照职权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等有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指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乡村振兴、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违法建设住房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举报线索。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适度集中布局,体现地域和农村特色。
村庄规划应当包括土地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布局、乡村风貌、人居环境等内容。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选址应当避让下列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
(四)燃气输送管道、电力设施等保护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